| 參、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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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卓越醫藥科技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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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研究機構(包括財團法人)、公私立大學院校、公民營企業機構,且其研究成果或設計係在服務機關工作期間完成者,得經由服務機關首長推薦為候選人,並在推薦書上加蓋該機關印信。
隸屬於某一學會或團體之成員,且其研究成果或設計為該學會或團體所深切認識者,得由該學會或團體負責人推薦為候選人,並在推薦書上加蓋該學會或團體之印信。
凡 我國國民任職於國外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者,得由所在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之主管推薦為候選人。
我國國民從事醫、藥科技研究工作具有傑出成就者,均得由本會所組成的「醫藥科技人才發掘推薦委員會」推薦為候選人。
卓越醫藥科技獎之研究成果或設計如屬數人之共同成就,但其中一人具有特殊貢獻者,應推薦此人為候選人。其特殊貢獻及所占比重、影響等,均應詳盡說明,作為評審之依據;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亦應詳列,以作評審之參考。如所推薦之研究成果或設計獲得入選,以該候選人為受獎對象。
前項所稱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應經共同工作人員簽章同意或經服務機關加蓋印信認定。
卓越醫藥科技獎之研究成果或設計如屬數人之共同成就,並共同列為創新或發明人者,推薦人應指定其中一人為候選人代表。
卓越醫藥科技獎,每年預算新台幣三百萬元,每名最低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及獎牌一座(如屬數人共同成就,共同列為創新或發明者,僅核發獎金乙份並發給每人獎牌一座),名額上限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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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傑出論文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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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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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國內各大學院校研究所博士班畢業未滿一年或在學之研究生,於博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完成之醫藥科技相關學術論文發表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者,得由其研究所所長及指導教授共同推薦為候選人。
傑出論文獎以主要著者(博士生)為候選人,如獲入選,依每年預算新台幣二百萬元,每名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及獎牌一座,名額上限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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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科學家學術研究獎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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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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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歲以下,具醫、藥科技研究之能力,且仍繼續從事醫藥研究者。
傑出論文獎以主要著者(博士生)為候選人,如獲入選,依每年預算新台幣二百萬元,每名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及獎牌一座,名額上限十名。
國內各大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之年輕科學家,有研究計畫,經該機構推薦得依其提供之研究計劃及相關之論文審查,遴選具研究潛力之優秀青年科學家,如獲入選,依每年預算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名獎金新台幣六十萬元及獎牌一座,名額上限二名(評審結果為同分則酌增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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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薦人對被推薦人在推薦書上填寫之內容,應先作詳細查證,並對其詳實性完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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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具有國防軍事機密性之研究成果或設計,因在評審過程中無法絕對保密,應先經國防部書面同意後推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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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被推薦人之研究成果或設計應確係其發明或創新。如係抄襲他人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相,並收回已發給之全額獎金及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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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遴選董事數名擔任本辦法之主持人。 |
| 伍、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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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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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會董事長敦聘醫藥領域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五~十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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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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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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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醫藥科技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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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越醫藥科技獎之選拔,以對醫、藥科技發展及對國家社會之貢獻度為評審重點。
- 貢獻度之衡量著重於候選人所提出之研究成果或設計,是否為重大改革性或創造性之發明或創新,對醫、藥科技發展及對國家社會是否具有重大之影響性。
- 評審時應嚴密查證候選人成就之具體事實或數據並審慎評估其成就。對醫、藥科技發展、國家社會之實質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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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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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論文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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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內容兼具論文的學術性及醫藥應用性的價值。
- 以研究生未來從事醫、藥科技研究工作的發展潛能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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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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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科學家學術研究獎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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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歲以下,於國內各大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之年輕科學家。
- 具醫、藥科技研究潛力且繼續從事醫、藥科技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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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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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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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秘書處接受推薦後進行資料審查並送交評審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依據候選人的研究領域推薦國內外專家進行初審評分。
審查委員參酌初審意見進行複審,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審查委員以會議方式進行討論後決審,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決議入選,不論「建議入選」「建議不予入選」,每案均需敘述具體評審意見。 評審委員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決議入選之名單,經本會董事會通過確定後公佈,並以書面通知受獎人。 陸、申請日期及相關細節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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