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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促進生技醫藥相關學門之教育與研究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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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
獎勵生技醫藥研究學者及優秀研究生,以鼓勵其專心生技醫藥學術之研究及促進生技醫藥發展。
舉辦或贊助相關之生技醫藥學術研究會議、講座、研討及參訪等活動。
辦理及贊助生技醫藥社會教育及公益活動。
辦理及贊助健康講座活動及座談。
設立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教育與研究機構、醫藥文物館,服務、教育民眾醫藥知識之事務。 |
| 第 三 條 |
本會由永信藥品工業公司創辦人李天德等人捐助新台幣壹千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
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縣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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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辦理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會務計劃、業務報告及重要規章之審核及推行。
經費之籌措。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財務之監督。
捐助章程之修訂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訂定、修訂。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第 六 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聘之,下屆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選聘之,但連選連任之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每屆之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執行業務或參加會議得酌支交通費。 |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 八 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及擔任主席或指定出席董事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董事會之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之董事親自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使得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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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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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
不動產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者。
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 九 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社會賢達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後聘任之。
第 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十一 條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
| 第 十二 條 |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檢具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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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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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業務執行書。
年度結算。
財產目錄。 |
第 十三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 第 十四 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時,其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董事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合法公益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經主管機關解散時,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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