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條 |
本會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董事會之召集人及主席。 |
| 第 八 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及擔任主席或指定出席董事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董事會之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之董事親自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使得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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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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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
不動產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者。
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